通常,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各方协商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的,可让法院依法判决。法院在判决财产的归属时,会更多考虑多种因素,如根据规定: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 重婚;
② 与他人同居;
③ 实施家庭暴力;
④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 有其他重大过错。
实践中,很多法院会直接在财产分割中让存在上述情形的当事人一方少分财产达到损害赔偿的目的。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如房产等,还有特殊的分割规则。如根据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