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 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房屋正常质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和赔偿损失的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的履行延期。
2、因交货后的质量问题发生瑕疵或者被掩盖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延误修复的,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在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发生的
3、房屋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 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晚点交给家里。 根据《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咨询请联系贵阳合同纠纷律师